在人身保险理赔实务中,脑中风后遗症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 “标准不符” 进行拒赔的险种之一。不少被保险人发生脑出血后,虽遗留明确的功能障碍,但保险公司以肌力、活动能力未达到条款字面描述为由拒绝赔付,使被保险人在身体受损、经济承压的情况下,再次陷入维权困境。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脑出血理赔案件,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,法院最终支持被保险人一方诉请,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。
本案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突发脑出血,经急诊抢救及住院治疗后生命体征趋于平稳,但出院时仍存在一侧肢体活动受限、日常生活能力下降等后遗症。被保险人依据重疾险合同提出理赔申请,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,主要理由为:被保险人所遗留的功能障碍,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标准,不符合赔付条件。
被保险人及家属对此难以认同。脑出血本身属于危及生命的急性重症,治疗过程产生大额医疗支出,出院后仍需持续康复、用药,家庭经济负担明显加重。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,其核心在于疾病的严重性与对身体的重大影响,而非仅局限于条款文字所限定的某一项医学指标。保险公司仅以功能障碍程度未达条款描述为由拒赔,明显缩小保障范围,有违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。
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,当事人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。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,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:调取住院病历、检查报告、康复记录、影像学资料,逐条比对保险条款中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,结合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,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条款约定标准是否合理、格式条款解释是否应有利于被保险人、疾病实际损害程度是否符合重大疾病本质。
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,案涉保险条款采用格式文本,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,对于其中限制赔付范围的内容,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。被保险人发生脑出血这一事实本身,已符合重疾险所保障的严重脑中风事件,其后遗症持续存在,对劳动能力与生活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,已满足重大疾病的核心特征。保险公司仅以某项指标未达标为由拒赔,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。
在诉讼过程中,律师向法庭提交完整诊疗证据,结合临床医学说明与类案裁判观点,重点阐述:重疾险的保障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损失,条款标准不能脱离疾病本身的严重性而机械适用;对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可能的条款,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、受益人的解释。
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代理律师意见,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,判决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。本案判决再次明确,保险理赔应尊重疾病本质与合同目的,不得滥用条款标准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。
从司法实践来看,法院在处理脑中风、脑出血类重疾案件时,普遍倾向于实质审查:即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、是否对被保险人身体构成严重损害、是否影响其基本生活与劳动能力,而不是简单套用条款文字。对于保险公司单方设置的严苛标准,若明显背离保障初衷,法院通常不予支持。
本案的处理,既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,也对保险机构规范理赔行为具有积极意义。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、诚信原则,保险人在承保时收取保费,在理赔时不应设置过高门槛,使保险保障流于形式。被保险人在遭遇此类拒赔时,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,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利益。